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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06 深市 名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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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汇:关于框架协议进展暨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13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16-097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框架协议进展暨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乙方”)于2016

年 9月 28与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汉

中兴元生态旅游示范区亮化工程合作协议书》,就汉中兴元生态旅游示范区汉文化建设项目相关的楼宇亮化,景观亮化,道路亮化,雕塑亮化,室内照明等的设计、产品、施工业务展开全方位的战略性合作。具体内容详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汉中兴元生态旅游示范区亮化工程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6-065)。

    一、进展情况

    在上述合作协议书的基础上,2016年12月12日,公司与汉中文化旅游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汉中市兴元新区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现将本合同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合同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发包人: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汉中市兴元新区泛光照明工程

    2、工程地点:汉中兴元新区

    3、工程内容:“住宅安置区亮化工程”依据发包人确认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的灯光亮化效果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等全部内容,最终达到发包人认可的亮化效果。

    “兴元新区桥梁亮化工程”依据发包人确认的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清控人居光电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灯光亮化效果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等全部内容,最终达到发包人认可的亮化效果。

    “汉文化旅游大街及汉文化博览园”依据发包人确认的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的灯光亮化效果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等全部内容,最终达到发包人认可的亮化效果。

    “道路路灯工程”依据发包人确认的北京央美城市公共艺术院的灯光亮化效果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等全部内容,最终达到发包人认可的亮化效果。

    4.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具体以发包人通知为准。工期随主体验收工期,确保单项亮化工程完工时间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节点。其中:住宅安置区亮化工程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前;兴元新区桥梁亮化工程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前;汉文化旅游大街及汉文化博览园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1日前;道路路灯工程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前。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保质量、包措施费、保效果,包验收。

    6、暂定合同总价:人民币269,278,576.00元(含税),双方最终按实际完成

工程量进行结算。

    (三)工程付款

    1、付款方式

    本工程按各单项亮化工程单独竣工验收、审计结算及计算质保期,各单项亮化工程相互独立。

    (1)本工程各单项亮化工程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

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该单项亮化工程合同建安费、总包配合费的40%。

    (2)本工程各单项亮化工程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壹年期满后的30日内,发

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该单项亮化工程最终审计结算总价的 20%及承包人本年度的

投资收益。

    (3)本工程各单项亮化工程验收合格、正常使用贰年期满后的30日内,发

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该单项亮化工程最终审计结算总价的 20%及承包人本年度的

投资收益。

    (4)本工程各单项亮化工程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叁年期满后的30日内,发

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该单项亮化工程最终审计结算总价的 20%及承包人本年度的

投资收益。

    (5)若甲方未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从逾期之日起,对应付未付的工程款按照年利率8%/年向乙方支付利息。

     2、回购期利息(即投资收益)

    (1)指发包人回购期(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年为回购期)需要支付给承包人投资的利息。

    (2)“利率”:按照7%的年利率单利计算。

    (3)利息计算

    计息周期:第一个计息周期为项目竣工验收后至下一年的同期,以后每满壹年为一个计息周期;

    计息基数:根据合同按照未付的最终审计结算总价的80%作为当年利息计算

基数,利率执行上述约定。例如:截止本年未付的最终审计结算总价金额为A,

利率为7%,则本年度的利息为A*80%*7%,利息与本年应付建安费及总包配合费

同当年期满月末支付。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履行将对公司后续的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2、本合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合同的履行将占用公司的资金,合同已经明确价款支付方式,但公司仍存在不能按时回收工程款项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汉中市兴元新区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