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4 证券简称:天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9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以电话及当面送达的方式向公司监事发出。会议
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5: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
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唐兴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吴静秋、蔡红霞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上述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仍将依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表决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为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公司监事积极履行监事职责,参考第三届监事会成员薪酬标准,制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薪酬的方案:
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其薪酬实行年薪制,执行公司具体岗位薪酬标准,结合任期内公司经营业绩,综合考核后发放,不再单独领取监事津贴;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不领取监事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向香港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天邑康和(香港)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 3,000 万美元的担保行为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影
响;有利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供应链建设,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议案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监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6月23日
附件: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吴静秋,女,1976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会计师。2005 年至 2010 年,任四川天邑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会计;2011 年至今,任四川天邑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2012 年 6 月至今,任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静秋女士间接持有公司 30,400 股,与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其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2、3.2.4、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蔡红霞,女,1986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四川天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内勤;2013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公司销售服务部经理;2020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销售商
务部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蔡红霞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2、3.2.4、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