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调整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0人,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为194.1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81%;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8年11月8日,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或“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调整后)》等相关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7年7月6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2017年7月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就本次股权
形发表了意见。
4、2017年7月8日至7月21日,公司已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5、2017年7月27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17年9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17年11月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1月9日。
8、2018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18年7月1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7月19日。
10、2018年10月25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已实施完毕的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拟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对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情形所涉共计6.5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并对满足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所涉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18年11月8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调整后)》以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调整后)》。调整后,公司拟对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担任监事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情形所涉共计9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并对满足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所涉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部分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26日,上市日期为2017年11月9日,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18年11月9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考 713,931,650.81元为基数,公司2017核目标为:以2016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年营业收入为877,365,361.78元,实
不低于20%。 际达成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2.89%,高
于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200名激励对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将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划
象个人绩效层面考核结果均为良好,本
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档。分别对应个人层面系数(N)为100%,
期个人层面系数(N)为100%。
80%和0%,即:
当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17
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00名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4.1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81%。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第一期可解除限 第一期实际解除 剩余未解除限售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售的限制性股票 限售的限制性股 的限制性股票数
(万股) 额度(万股) 票数量(万股) 量(万股)
戴学敏 副总经理 14 5.6 5.6 8.4
陈巍 副总经理 14 5.6 5.6 8.4
中层管理人员(59人) 249.2 99.68 99.68 149.52
核心骨干(139人) 208.05 83.22 83.22 124.83
合计(200人) 485.25 194.1 194.1 291.15
注:本次不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万股,为4名离职激励对象及1名现任监事所持,后续将由公司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进行回购后注销。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