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502 证券简称: 新易盛 公告编号: 2025-002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光荣先生“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等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公司近日收到高光荣先生的通知,高光荣先生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6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高光荣先生:
高光荣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高光荣违法的事实如下: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建信信托-金源家族信托单-信托2号(以下简称家族信托2号)中金财富证券账户交易“新易盛”由高光荣实际决策。
2023年3月15日至4月11日,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2号账户、高光荣华泰证券账户合计转让占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或上市公司)总股本1.42%的“新易盛”股票,其中,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0.42%,违法所得
9,498,554.64元。
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2号账户持有“新易盛”期间,未如实向新易盛报告实际持
股情况,导致新易盛2020年、2021年、2022年年报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一是高光荣上述转让股票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二是高光荣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高光荣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498,554.64元,并处以20,000,000元罚款。
二、对高光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00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高光荣合计没收违法所得9,498,554.64元,并处以22,000,000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我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光荣先生个人,与公司经营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
正常。
(二)根据《告知书》认定的情况,高光荣先生的上述情况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