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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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0月25日,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或“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7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7年7月6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2017年7月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4、2017年7月8日至7月21日,公司已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5、2017年7月27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
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17年9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17年11月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1月9日。
8、2018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18年7月1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7月19日。
10、2018年10月25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已实施完毕的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拟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对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情形所涉共计6.5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并对满足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所涉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授予的张茂华、张丕勇、李强、罗锐等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4人共计持有6.5万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上述情形所涉应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实际授予股份总数556.25万股的1.17%和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3%。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合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49.7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涉195.1万股限制性股票待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所涉激励对象人数合计为213人。
3、价格:
鉴于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8年6月6日实施完毕,故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12.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约82.5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3,836.25万股变更为23,829.75万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 比例 (+,-) 股份数量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1,349,615 46.71% -65,000 111,284,615 46.70%
无限售条件股份 127,012,885 53.29% 0 127,012,885 53.30%
股份总数 238,362,500 100% -65,000 238,297,500 10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需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和回购事项进行了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共计6.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对上述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授予的张茂华、张丕勇、李强、罗锐等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4人共计持有6.5万股,公司拟对上述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5万股予以回购注销,经调整的回购价格为12.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3,836.25万股变更为23,829.75万股,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解锁、回购价格的调整及部分回购并注销等事项均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锁的锁定期将于2018年11月9日届满,其余解锁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业已成就,本次回购并注销的原因、依据、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及调整后的价格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事项尚待锁定期届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此外,本次回购并注销事项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关注销登记事宜。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
告;
5、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和部分回购注销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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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