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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澜股份: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4


证券代码:300499      证券简称:高澜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4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76名调整为161名。
    2、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400.00万股调整为397.19万股。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2018年9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
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8年10月15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8年12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共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1万股,因此须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76名调整为161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由400.00万股调整为397.19万股。

    除前述1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
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共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1万股,因此须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76名调整为161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由400.00万股调整为397.19万股。

    除前述1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