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3-29
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 3月 22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7,560.79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15 元/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4,076 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温氏股份”)
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四期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4,07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7,560.79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2 日,授予价格为 10.15 元/股。现将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于 2023年 2月 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
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的积极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4、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5、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 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四期激励计划》中有关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第四期激励计 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第四期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 3月 22日。
2、激励形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授予数量:授予限制性股票 17,560.79 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2.68%。
4、授予人数:4,076人。
5、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10.15元。
6、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7、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和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12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24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36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12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24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 红利、股份拆 细 、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3)限售安排
除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之外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再设置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 “《 证 券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 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 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授予股数(万 获授总额占授予 占当前公司股本
股) 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黎少松 董事、副总裁 100 0.54% 0.02%
秦开田 董事 85 0.46% 0.01%
梅锦方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85 0.46% 0.01%
林建兴 副总裁、财务总监 85 0.46% 0.01%
张祥斌 副总裁、技术总监 85 0.46% 0.01%
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主任级
及以上干部、核心业务人才和专业人 17,120.79 92.49% 2.61%
才等(4,071人)
预留部分 950.11 5.13% 0.14%
合计 18,510.9 100.00% 2.82%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公司全 部 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于本计划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9、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查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4,076 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认真核实后认为:
《第四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 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