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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3

温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名温志芬、温鹏程、严居然、梁志雄、温小琼、黎少松、秦开田、赵亮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陆正华、欧阳兵、江强、杜连柱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第三届董事会因任期即将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根据前述拟任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等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二、向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及《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22 日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向 1,00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41.3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9.06 元。

                                独立董事:陈舒、万良勇、曹仰锋、印遇龙
                                          202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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