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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98 深市 温氏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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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3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19-129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钟华龙等35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钟华龙等35名原激励对象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分别回购注销上述3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8年1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8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18年3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2018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后)的议案》。

    (五)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28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18年3月2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六)2018年3月2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温氏
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18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八)2018年5月16日,公司完成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18年5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九)2018年11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该事项已获得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2019年6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就上述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该事项已获得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2019年10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就上述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

    35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分别回购注销上述共3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15,280股。

    (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8年4月27日,授予价格为13.17元/股。自授予日后,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5,313,839,02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92963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于2019年5月31日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
派,以公司总股本5,313,109,027 股 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于2019年10月11日实施了2019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5,312,124,82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调整前的回购价格/(1+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

  2、缩股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调整前的回购价格/缩股比例

    3、配股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调整前的回购价格×(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配股价格×配股比例)/[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1+配股比例)]

    4、派息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调整前的回购价格-每股的派息额。

    综上,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1.977037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支付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款,总计7,369,231.33元。

    四、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增减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    1,302,592,787  24.52%      -615,280    1,301,977,507  24.51%
 股/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    4,009,532,040  75.48%            0      4,009,532,040  75.49%
 通股

 三、总股本          5,312,124,827  100.00%      -615,280      5,311,509,547  100.00%

    注:上表数据截止日期为10月21日。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激励对象钟华龙等35人已经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15,280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分别回购注销上述3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原激励对象钟华龙等35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以
11.977037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上述3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15,280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及回购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