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9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的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6 日(星期五)15:00 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
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5 日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温志芬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3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2,208,818,5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8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8 名,所持股份共 2,092,422,3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89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5 名,所持股份共 116,396,1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1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75 名,代表股份 954,362,1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657%。(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成员、未担任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人数共 1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54,456,433 股。)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及关联股东情况
(一)关联股东情况
1、对于议案 2,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及关联关系为:
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和在交易对方任职的人员。具体为:温志芬、温鹏程、严居然、温均生、温小琼、黄松德、伍政维、梁志雄、梁焕珍、孙芬、陈健兴、黎沃灿、谢应林,共 13 名。
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合计 1,291,113,536 股,均对
议案 2 回避表决。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8,641,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0%;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175,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54,185,0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175,5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向广东省新兴县北英慈善基金会捐赠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4,605,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3933%;反对 32,294,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90%;弃权 804,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48,662,1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661%;反对 32,294,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10%;弃权804,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9%。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向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捐赠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8,566,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86%;反对 76,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175,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54,110,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 76,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弃权 175,5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韦佩律师、罗敏斐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