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7 证券简称:富祥药业 公告编号:2022-023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祥药业”“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31号)批复,公司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79,191,64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4,149,995.2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2,785,933.5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1,364,061.67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月5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008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景德镇富祥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德镇富祥”)、控股子公司潍坊奥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
坊奥通”)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在综合考虑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产能布局前提下,为确保募集资金尽早取得投资效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把握产品发展契机。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2年1月24日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富祥生物医药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23,905.72万元及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年产616吨那韦中间体、900吨巴坦中间体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5,321.78万元,合计29,227.50万元,用于建设“年产10,000吨VC和2,000吨FEC项目”。
根据项目实施进展,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景德镇富祥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 甲方 乙方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1 景德镇富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德镇分行 362899991011000063368
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 年产10,000吨VC和
2 景德镇富祥 份有限公司昌江支行 310419100000079866 2,000吨FEC项目
3 景德镇富祥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德镇分行 2891000103010001927
4 景德镇富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富祥生物医药项目
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 14-325101040011516
5 富祥药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6050162019800001122
景德镇富祥 公司景德镇市分行 36050162019800001121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协议各方
甲方1: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景德镇富祥生命科技有限公司(甲方2系甲方1子公司,甲方2与甲方1合称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以下统一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监管期间甲方可在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国超、王海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