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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创达: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2

中科创达: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96    证券简称:中科创达    公告编号:2024-056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内部
                        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2024 年 6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
具体成员如下:

  非独立董事:赵鸿飞先生(董事长)、耿学锋先生(副董事长)、王焕欣女士、唐林林女士、王子林女士、许亮先生

  独立董事:杨磊先生、黄峰先生、刘硕先生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在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无异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成员:黄峰(召集人)、杨磊、耿学锋

  提名委员会成员:杨磊(召集人)、刘硕、赵鸿飞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刘硕(召集人)、黄峰、赵鸿飞

  战略委员会成员:赵鸿飞(召集人)、耿学锋、杨磊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上述董事会成员简历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相关内容。

  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非职工代表监事:刘学徽先生(监事会主席)、叶宁女士

  职工代表监事:胡丹女士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未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监事会成员简历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关于选举产生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相关内容。

  四.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情况

    (一)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赵鸿飞先生

    副总经理:孙涛女士

    财务总监:王焕欣女士

    董事会秘书:王焕欣女士

  上述人员任期三年,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简历见附件。


  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岗位胜任能力等相关情况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审查通过,上述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聘任财务总监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王焕欣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证券事务代表及内审部负责人

    证券事务代表:王珊珊女士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余婷女士

  上述人员任期三年,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简历见附件。王珊珊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焕欣、王珊珊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 9 号院 3 号楼创达大厦

  邮政编码:100083

  联系电话:010-82036551

  传真号码:010-82036511

  电子邮箱:ir@thundersoft.com

  五.公司部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原独立董事王玥先生、程丽女士因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之相关规定,将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也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公告披露日,王玥先生、程丽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对王玥先生、程丽女士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2 日

附件:

    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简历

    赵鸿飞先生,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理工
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工学硕士学位。

  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历任公司董事及总经理。曾任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事业部副总经理,历任恩益禧(NEC)-中科院软件研究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日电卓越软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师、项目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鸿飞先生持有公司 122,351,063 股股票,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王焕欣女士,198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吉林财经
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

  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历任公司战略投资部副总裁、公司审计部总监。曾历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初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项目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焕欣女士持有公司 326,000 股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孙涛女士,198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上海财经大
学,学士学位。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人力资源官。历任公司人力资源副总裁,思源集团营销管理中心高级主管,总部企业发展部经理,企发中心运营部高级经理,济南
公司综合总监,总部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总部人力资源中心副总经理,理想控股科技业务板块人力资源中心常务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涛女士持有公司 90,500 股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王珊珊女士,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已取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2 年 8 月入职,曾任职于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珊珊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余婷女士,199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16 年 10 月加入公司,历任出纳、会计、财务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余婷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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