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比表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一.《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比表
原条款内容、序号 现条款内容、序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7,478,344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0,008,294 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57,478,344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60,008,294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 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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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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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责,监事会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出请求。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各股东。 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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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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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及表决办法
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