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比表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一.《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比表
原条款内容、序号 现条款内容、序号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股份有
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中科 限公司。由中科创达软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创达软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中科创达软件 中科创达软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有股东即为公司的发起
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有股东即为公司的发起人。 人。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72354637K。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505.7882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7,478,344 元。
新增(后续各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容中的索引序号依次调整) 第十二条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或子公
司。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计算机软件;销售自行开发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计算机软件;销售自行开发的产的产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技术培训;商务咨 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技术培训;商务咨询;从询;从事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 事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
理申请手续);计算机系统服务。 续);计算机系统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
项目为准。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有限公司按截 第十九条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之时,有限责任公司
止 201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170,217,665.24 元 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有限公司按截止 201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
扣除分红 23,758,417.00 元后剩余净资产 146,459,248.24 元为基 的账面净资产值 170,217,665.24 元扣除分红 23,758,417.00 元后剩
础折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75,000,000 元,余额计 余净资产 146,459,248.24 元为基础折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入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人民币 75,000,000 元,余额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发起人按其出壹元。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之时,发起人按其出 资比例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出资认购股份……
资比例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出资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57,478,344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为 42505.7882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交易方式进行。 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第一款(一)项、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二)(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个月时间限制。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承担连带责任。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享有收益权,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配;
(二)股东享有表决权,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股东享有监督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所持有的股份;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五)股东享有知情权,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获得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有关信息,包括: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余财产的分配;
计报告;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