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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天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5-12-22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Century Network T echnology Co., Ltd.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金融港 B7 栋 9-11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21 层)
创业板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
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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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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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3,000 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8.10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12 月 23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2,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  201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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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9,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 3,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2,000 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本公司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要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一章的
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持股意向、招股书信息披露相关事宜等承诺
(一)股份限售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赖春临承诺: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的,本
人仍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3)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关承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
集合竞价等法定的交易方式及本人所作的相关承诺审慎减持发行人股票,且每年
减持发行人股票不得超过本人上一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保证减持不影响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且
将在减持前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发行人股东崔建平承诺: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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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关承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
集合竞价等法定的交易方式及本人所作的相关承诺审慎减持发行人股票,且每年
减持发行人股票不得超过本人上一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的 80%,且将在减持前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3、发行人股东盛运科技承诺: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承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
集合竞价等法定的交易方式及本公司所作的相关承诺审慎减持发行人股票,且每
年减持发行人股票不得超过本公司上一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15%,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将在减持前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
4、发行人股东永荣创投、普威、冯莲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
5、发行人股东冯威、邝耀华、付书勇、陈爱斌、王俊芳作出如下承诺:
(1)股东冯威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180 万股股份系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受让发行人原股东杨新宇所持发行人 90 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
2013 年年度利润分配送股取得的 90 万股,本人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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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邝耀华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180 万股股份系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受让发行人原股东杨新宇所持发行人 90 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
2013 年年度利润分配送股取得的 90 万股,本人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3)股东付书勇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90 万股股份系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受让发行人原股东杨新宇所持发行人 45 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
2013 年年度利润分配送股取得的 45 万股,本人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4)股东陈爱斌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45 万股股份系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受让发行人原股东杨新宇所持发行人 22.5 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
的 2013 年年度利润分配送股取得的 22.5 万股,本人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5)股东冯威、邝耀华、付书勇、陈爱斌、王俊芳同时承诺:除上述之外,
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其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
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的,本人仍将继续履行相
关承诺。
(6)股东冯威、邝耀华、付书勇同时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
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法定的交易方式及本人所
作的相关承诺审慎减持发行人股票,且每年减持发行人股票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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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末限售期业已届满的发行人股份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将
在减持前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赖春临、发行人股东冯威、邝耀华、付书
勇、陈爱斌、王俊芳同时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25%。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赖春临、股东崔建平、盛运科技、冯威、
邝耀华、付书勇同时承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如因超募
等原因导致需要发行人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票的,本人(本公司)将根据发
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就该等事项审议通过的决议,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数量依法向投
资者转让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二)持股意向
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一、(一)股份限售”中的描述内
容。
(三)公开发售股份的承诺
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一、(一)股份限售”中的描述内
容。
(四)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相关事宜的承诺
1、如因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上述事项依法作出最终认定
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并于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作出后的
三十日内,按市价或法律规定的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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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等有权部门就此作出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于生效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依法
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相关事宜的承

1、如因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相关承诺人将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上述事项作出发行人
应依法履行股份回购责任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10 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
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
人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依法启动股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