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Century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金融港 B7 栋 9-11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层)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
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
资决定的依据。
创业板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
作出投资决定。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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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3,0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2,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赖春临承诺: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
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
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期间内,
如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的,本人仍将继续履行相
关承诺;
(3)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
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集合竞价
等法定的交易方式及本人所作的相关承诺审慎减持发行
人股票,且每年减持发行人股票不得超过本人上一期持
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保证减持不影响对发行人的
控制权,且将在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发行人股东崔建平承诺: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
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
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集合竞价
等法定的交易方式及本人所作的相关承诺审慎减持发行
人股票,且每年减持发行人股票不得超过本人上一期持
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的80%,且将在减持前提前3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
3、发行人股东盛运科技承诺: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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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
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
法定的交易方式及本公司所作的相关承诺审慎减持发行
人股票,且每年减持发行人股票不得超过本公司上一期
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1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将在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
4、发行人股东永荣创投、普威、冯莲承诺:自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
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
5、发行人股东冯威、邝耀华、付书勇、陈爱斌、王俊芳
作出如下承诺:
(1)股东冯威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180万
股股份系于2013年10月15日受让发行人原股东杨新宇
所持发行人90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2013年年度利
润分配送股取得的90万股,本人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东邝耀华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180
万股股份系于2013年10月15日受让发行人原股东杨新
宇所持发行人90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2013年年度
利润分配送股取得的90万股,本人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股东付书勇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90
万股股份系于2013年10月15日受让发行人原股东杨新
宇所持发行人45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2013年年度
利润分配送股取得的45万股,本人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股东陈爱斌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45
万股股份系于2013年10月15日受让发行人原股东杨新
宇所持发行人22.5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2013年年度
利润分配送股取得的22.5万股,本人承诺自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股东冯威、邝耀华、付书勇、陈爱斌、王俊芳同时
承诺:除上述之外,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
份。其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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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
情形的,本人仍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6)股东冯威、邝耀华、付书勇同时承诺:本人将严格
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关承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二
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法定的交易方
式及本人所作的相关承诺审慎减持发行人股票,且每年
减持发行人股票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上一年度末限售期
业已届满的发行人股份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且将在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赖春临、发行人股东冯
威、邝耀华、付书勇、陈爱斌、王俊芳同时承诺:在担
任发行人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25%。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赖春临、股东崔建平、
盛运科技、冯威、邝耀华、付书勇同时承诺: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如因超募等原因导致
需要发行人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票的,本人(本公
司)将根据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就该等事项审议通过的
决议,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数量依法向投资者转让所持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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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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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9,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 3,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2,000 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本公司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限售、持股意向、招股书信息披露相关事宜等承诺
(一)股份限售
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之“本次发行概况”中的描述内容。
(二)持股意向
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之“本次发行概况”中的描述内容。
(三)公开发售股份的承诺
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之“本次发行概况”中的描述内容。
(四)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相关事宜的承诺
1、如因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上述事项依法作出最终认定
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并于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作出后的
三十日内,按市价或法律规定的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等有权部门就此作出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于生效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依法
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相关事宜的承
诺
1、如因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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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相关承诺人将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上述事项作出发行人
应依法履行股份回购责任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10 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
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
人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依法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
2、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相关承诺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