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变更,以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由上海润欣科技有限公司整体 第三条 公司由上海润欣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变更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更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记。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656.8962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475.1147
万元。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公司注
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可以通过
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
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656.8962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0,475.1147 万
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进行。 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 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 内;
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 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应遵守上述规定。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院认定无效。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决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亏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出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