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图山鼎”)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本次会议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并经讨论后,本着审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的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关于华图宏阳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
本次要约收购系公司控股股东华图宏阳投资有限公司向除收购人以外的华图山鼎全体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 29,216,100 股,占华图山鼎总股本的比例为 20.71%(占扣除已回购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0.80%),
要约收购价格为 48.32 元/股。要约收购期限自 2021 年 9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止,收购人以现金方式支付收购价款。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事项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要约收购条件及收购人履行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查阅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要约收购出具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图宏阳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结合截至本独立意见出具日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表现,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向公司股东所作的建议,即: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考虑到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对于《要约收购报告书》列明的要约收购条件,建议公司股东综合公司发展前景、自身风险偏好、投资成本等因素,视本次要约收购期间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波动情况最终决定是否接受要约收购条件。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波(签名):
谭巧云(签名):
李兴敏(签名):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