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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实际控制人由黄文宝、汪晓兵(一致行动人)变更为黄文宝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1

华自科技: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实际控制人由黄文宝、汪晓兵(一致行动人)变更为黄文宝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90          证券简称:华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1-154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实际控制人由黄文宝、汪晓兵(一致行
                  动人)变更为黄文宝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系黄文宝成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自科技”)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且原实际控制人黄文宝、汪晓兵(以上双方合称“原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黄文宝、汪晓兵变更为黄文宝,上述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原一致行动人黄文宝和汪晓兵共同出具的《关
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双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不再续期,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
终止,不影响原一致行动人各方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黄文宝、汪晓兵变更为黄文宝。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和履行情况

  1、2009 年 12 月,黄文宝、汪晓兵两人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约
定在处理有关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集团”)、华自科技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 10 年,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根据上述相关《一致行动协议》约定,黄文宝、汪晓兵作为一致行动人,系华自科技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2、2017 年 8 月,为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结合华自科技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相关反馈意见情况,黄文宝、汪晓兵两人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处理有华自集团、华自科技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 2017 年 8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3、2020 年 12 月 31 日,黄文宝、汪晓兵两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约定
在处理有华自集团、华自科技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在协议有效期内,原一致行动人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承诺,原一致行动人双方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情况

  鉴于《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经原一致行动人双方友
好协商,决定《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原一致行动人双方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原一致行动人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具体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不再续签,
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终止,不影响双方的持股数量和
持股比例。

  2、《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双方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或董事义务。

  三、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终止后,不影响原一致行动人各方
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基于:

  1、黄文宝持有华自集团 33.35%的股权,为华自集团的单一第一大股东,华自集团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汪晓兵、郭旭东、邓海军、喻江南 4 人均已出具《关于不谋求控制地位的承诺函》,承诺如下“(1)
本人认可并尊重黄文宝在华自集团、华自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地位;(2)本人将来不会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华自集团、华自科技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亦不会协助或促使其他股东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华自集团、华自科技实际控制人地位;(3)本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华自集团、华自科技股份;(4)本人不与华自集团、华自科技其他股东签订与华自集团、华自科技控制权相关的任何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黄文宝作为华自集团、华自科技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因此,华自集团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认可黄文宝在华自集团、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黄文宝能对华自集团股东会决议事项产生重大影响。

  2、在华自集团董事会层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华自集团共有 5 名董
事,其中黄文宝提名了 3 名董事,且黄文宝担任华自集团董事长。根据华自集团《公司章程》第 29 条“股东一致同意,当选董事中有超过 50%由股东黄文宝提名;就本届董事会,当选董事中,3 名股东由黄文宝提名,其余 2 名由其他股东提名。”因此,黄文宝享有华自集团半数以上董事提名权,能对华自集团的董事会决议施加重大影响。

  综上,黄文宝能对华自集团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系华自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黄文宝通过华自集团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前述《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华自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黄文宝、汪晓兵二人变更为黄文宝一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汪晓兵虽然与黄文宝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但汪晓兵仍为公司股东、董事且在公司控股股东华自集团担任董监高职务,基于此,本次黄文宝和汪晓兵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不影响华自集团对公司的持股数量和控制权比例,无需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黄文宝和汪晓兵《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终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也不存在违反各自作出承诺的情形。

  此外,上述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
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律师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法律意见》认为:

  1、黄文宝、汪晓兵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黄
文宝、汪晓兵之间的一致行动及共同控制关系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终止。

  2、黄文宝、汪晓兵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华自集团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黄文宝、汪晓兵二人变更为黄文宝一人。

  六、备查文件

  1、黄文宝、汪晓兵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2、汪晓兵等华自集团持股 5%以上股东分别出具的《关于不谋求控制地位的承诺函》

  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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