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前赎回“华自转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华自转债”提前赎回权的行使及赎回价格的确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可转债面值(人民币 100 元)加当期应计利息,即每张 100.276元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华自转债”。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并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有利于充分整合公司资源、降低管理和运营成本,保障募投项目建设质量和整体运作效益。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相关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特”)向银行申请授信及相关担保是为满足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的对象格兰特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格兰特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具备偿还负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
内。公司及格兰特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坎普尔为格兰特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事项的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格兰特向银行申请授信及相关担保事项。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德明、黄珺、金维宇
202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