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2021 年 3 月)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对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方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是公司章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程另有规定除外。 除外。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董事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分之二以上通过。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内且持股比资产的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
10%; 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事人责任。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董事会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例超过 50%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控股子公司的,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议。 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内且持股比资产的 1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例超过 50%的
控股子公司的,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