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中飞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3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股票认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之解除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解除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公司此前于 2020 年 2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
合同的议案》;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3 日分别与特定对象朱世会先生、皮海玲女
士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皮海玲签署终止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皮海玲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之解除合同》;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与朱世会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同意公司就特定对象朱世会先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事宜。
综合考虑公司内外部影响因素,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与朱世会先生签署《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朱世会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解除协议》自发行人、认购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与朱世会先生签署了《解除协议》。
(二)《解除协议》的主要条款: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朱世会(“乙方”)
甲、乙双方于 2020 年 2 月 23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并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
“《股票认购合同》”)。因甲方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朱世会自愿不再参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双方同意解除《股票认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同意解除《股票认购合同》,《股票认购合同》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
2.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除各方仍应按《股票认购合同》第 8 条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外,《股票认购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即告终止;各方均不因《股票认购合同》的解除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且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其余报有关主管部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朱世会先生签署《解除协议》。根据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公司与朱世会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是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内外部影响因素做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与朱世会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是综合考虑内外部影响因素,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解除协议》。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解除协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