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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飞股份: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24

中飞股份: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中飞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8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就朱世会、皮海玲2名特定对象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与上述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中飞股份

  乙方:朱世会、皮海玲

  签订时间:2020年2月23日

    (二)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认购甲方向其发行的股份。

    (三)认购价格

    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 价的80%(即每股18.06元人民币)。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认购价格将由甲方董事会根据甲方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协商后作相应调整。

    (四)认购金额和数量

    朱世会以43,890.315万元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股份数 量为2,430.25万股;

    皮海玲以5,278.035万元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股份数 量为292.25万股。

    如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或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
  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甲方应与乙方就最终实际认购的金额进行协商,如乙方
  在甲方发出协商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未能达成一致的,乙方最终认购金额按照中国
  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募集资金总额同比例调整,乙方认购数量=调整后认购金额÷
  发行价格(结果保留至个位数并向下取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行为,发
  行数量将由甲方董事会根据甲方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协商后
  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以及甲方总股本作相应调整,调整后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调整公式为:

    Q=Q0 ×(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的比率
(即每股股票经送红股、转增股本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本次发行股 票数量的上限。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乙方认购的股数将因此进行调整。

    (五)股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认购 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其发行的标的股份,并按甲方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缴 款通知的要求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 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 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六)锁定期

  乙方之朱世会本次认购的股份,自甲方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乙方之皮海玲本次认购的股份,自甲方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锁定期内,由于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甲方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七)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 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合同。

    违约方应依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 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乙方逾期缴付股票认购价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八)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须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可生效:
    1、甲方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2、本次发行已通过国防科工局军工事项审查;

    3、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署后成立并在本合同所述的先决条件实现时生效。

    如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8个月内本合同所述的先决条件仍未满足,乙方有权 放弃本次认购,本合同不再生效,双方互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朱世会、皮海玲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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