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6 证券简称:东杰智能 公告编号:2024-036
债券代码:123162 债券简称:东杰转债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具体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2〕1828 号)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2年 10 月14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57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00.00 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代码“123162”,债券简
称“东杰转债”。根据《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东杰转债”转股期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至 2028 年 10 月 13 日。2023 年 4 月 20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期间,“东
杰转债”累计转股 934,561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406,509,381 元变更为人民币 407,443,942 元。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2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 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6月9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72 万股,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2018 年 2 月 26 日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特
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758,304 股,该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
股份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上市。2019 年 1 月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资产配套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 3,472 万股,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
通股 19,051,651 股,该股份于 2019 年 1 月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根据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5 股,总股本增至 271,006,254 股。根
据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5 股,公司总股本由 271,006,254
股增至 406,509,381 股。
第六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06,509,381 元。 407,443,942 元。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物流设 一般经营项目:物流设备、自动化生产线、备、自动化生产线、输送线、仓储设备、涂 输送线、仓储设备、涂装设备、自动监控系装设备、自动监控系统、自动化配送中心、 统、自动化配送中心、立体停车库、电气设立体停车库、电气设备、工业机器人的设计、 备、工业机器人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制造、安装、调试。自有房屋经营租赁。电 自有房屋经营租赁。电力业务:太阳能光伏力业务:太阳能光伏发电;电力供应:售电 发电;电力供应:售电业务;机电设备安装业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进出口:自营和 工程;进出口: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 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第十九条 2015 年 6 月 9 日,公司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3,472 万股,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
138,860,881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2016
年 3 月 15 日,公司向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
141,380,881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回
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股本总额减至
140,282,881 股。2018 年 2 月 26 日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特定对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7,443,942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758,304 股,公司股本 股,均为普通股。
总额增至 163,041,185 股。公司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股本总额减至 161,619,185 股。2019
年 1 月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051,651
股,公司股本总额增至 180,670,836 股。根据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5 股,总股本增至 271,006,254 股。根
据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5 股,公司总股本由 271,006,254
股增至 406,509,381 股。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以赠与、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地点。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地点。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其他形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 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
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四十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见。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案。
在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 发出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15:00,并不得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00。
删除原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
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
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 /
具有实际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