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解除限售人数:88 人
2、解除限售股数: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1,666,400 股,占目前公
司总股本 484,166,000 股的 0.3442%;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2018 年 8 月 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8 年 8 月 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2018 年 8 月 20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四)2018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五)2018 年 9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实际授予对象为 88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416.60 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27 日。
(六)2019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三、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8 月 21 日,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27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限售期将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届满。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一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二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 2018 年营业
以 2017 年业绩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收入为
15%,或 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0%;
三 1,427,750,943.80 元,增
以上“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长率为 90.37%,公司业
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影响的数值作为计
绩考核达标。
算依据。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
(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 2018 年度,88 名激
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 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
四 售的比例:
为“良好”及以上,均满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足解除限售条件。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及流通安排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 1,666,4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484,166,000 股的 0.344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 剩余未解除限售
姓名 职务 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数
(股) (股) 量(股)
王雪峰 董事、副总经 150,000 60,000 90,000
理
张帆 营销中心总 150,000 60,000 90,000
监
孔双泉 总工程师 90,000 36,000 54,000
栗建华 董事 57,000 22,800 34,200
核心业务骨干人员 3,719,000 1,487,600 2,231,400
(84 人)
合计(88 人) 4,166,000 1,666,400 2,499,600
注:激励对象王雪峰先生、栗建华女士、孔双泉先生、张帆女士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88 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人员为 88 人,解除限售股数 1,666,400 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的意见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88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88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666,40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层面 2018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授予的 88 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
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律师的法律意见
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