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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85 深市 赛升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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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升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6-25

股票简称:赛升药业                            证券代码:300485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ScienceSunPharmaceuticalCo.,LTD.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街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二零一五年六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升药业”、“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骉及股东马丽、刘淑芹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马骉、马丽分别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可转让股份总数的2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东刘淑芹承诺:在马骉、马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可转让股份总数的2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马骉、马丽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马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马丽、股东刘淑芹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格,或
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2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王光、北京航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哈尔滨恒世达昌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议案的主要内容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简称“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公司届时在任董事(预案中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简称“触发增持义务”)及公司的回购义务。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1)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披露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不早于公告日后2个交易日、不晚于公告之日起6个月)等信息,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2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可以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如控股股东履行上述增持计划时间届满并公告后,公司股价仍然触发前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在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发出通知召开董事会讨论股份回购方案,以要约或者集中竞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不早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后
2个交易日、不晚于公告之日起6个月)等信息。
    (3)如公司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时间届满并公告后公司股价仍旧触发前述启动条件,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共同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并交由公司公告,披露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不早于公告日后2个交易日、不晚于公告之日起6个月)等信息,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
    3、其他说明
    如果在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稳定股价的方案实施之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则可不实施或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在依次履行完毕前述三项股价稳定措施后12个月内,控股股东、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价稳定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股价稳定措施后的12个月届满后,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仍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价稳定义务将按照前述顺序自动产生。
    控股股东、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对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义务。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
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相关方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将扣留其应分得的现金分红或应领取的薪酬等收入,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为止。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发行人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发行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
    (1)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等收入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迟延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迟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回购。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履行上述义务。
    3、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股东已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控
股股东制订股份回购方案依法购回其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4、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迟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5、本公司将确保以后新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和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6、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控股股东承诺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迟延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迟延,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赛升药业及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赛升药业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3个月内(以下简称“购回期”)完成回购。
    3、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赛升药业未能履行回购新股的股份回购义务,则由本人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除非交易对方在购回期内不接受要约,否则本人将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全部限售股份。
    4、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信息严重迟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所持有的赛升药业相应市值的股票,以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