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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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 326 号
致: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2021年12月3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蓝海华
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在深圳市光明新区田寮社区光明高新园区东
侧七号路中科诺数字科技工业园厂房 11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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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021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3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3 日上
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80,140,36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8.5290%。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2,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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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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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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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晓春 李清桂
钟雨娟
二○二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