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1-009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西藏沃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2021 年 1 月 28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西藏科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科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以现金支付方式向西藏科坚购买其所持有的沃晋能源 8%的股权,本次股权收购交易
作价为 13,500 万元。同时,上市公司应不晚于 2021 年 2 月 28 日前向西藏科坚支付
完毕全部股权转让价款,若上市公司未能在 2021 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完毕全部股权
转让价款的,则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应以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 9%
的年利率按日加计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收购西藏沃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西藏科坚就收购沃晋能源 8%的股权事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将原协议中涉及股权转让款付款期限条款修改为:受让方应于原协议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若未能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则自第四日起应以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 9%的年利率按日加计利息。
上述《补充协议》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方可生效,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本次交易的后续工作安排,董事会决定暂不召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公司拟择机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将《股权转让协议》及本次审议通过的《补充协议》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补充协议》主要条款
1、双方同意原协议 2.4 条修改为:受让方应于原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若受让方未能在原协议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则自第四日起,应以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 9%的年利率按日加
计利息。受让方每半年支付利息,并不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支付完毕全部转
让价款本息。
2、本协议为原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准,本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协议。
3、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与原协议同时生效。
三、董事会意见
本次收购沃晋能源股权交易基准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次交易将于沃晋能
源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出具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鉴于沃晋能
源审计报告尚未完成,上市公司董事会预计无法在 2021 年 2 月 28 日前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经过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共同签署《补充协议》,对收购沃晋能源股权事项的付款进度及相关条款进行调整。《补充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将根据审计报告出具情况,择机召开股东大会,并将补充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补充协议》的签订有利于保证股权收购事项的后续实施,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四、独立董事事前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签署<西藏沃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并充分了解该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补充协议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协议条款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次签订补充协议是对原协议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相关调整充分考虑到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出具进度及股东大会召开安排,有利于股权收购事项的履行,协议条款合理公允,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要求。公司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