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1 证券简称:濮阳惠成 公告编号:2024-062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及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完成了股份注销手续。公司股本将由公司股本将由 296,358,747 股减少为
295,703,347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296,358,747 元相应减少至 295,703,347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情况
鉴于上述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同时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工商
登记为准。
原制度 修订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570.3347万
29,635.8747万元。 元。
第八条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具体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担任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定代表人,具体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值。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
明面值。 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
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9,635.8747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9,570.3347万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
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一)公开发行股份;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准的其他方式。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限内可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照相关规定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书等相关发行文件规定的转股程序和安排将
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所
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公司根据相关规
定办理股份登记、上市及工商变更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
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
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
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
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不得转让。 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应的表决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或者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