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1 证券简称:濮阳惠成 公告编号:2022-023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制度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 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濮阳惠成化工有限公司以整体变 公司系由濮阳惠成化工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公司在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900744099904P。 91410900744099904P。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务。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诉讼。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监事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担的其他义务。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担的其他义务。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