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91,802,931 元。 249,343,810 元。
2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1,802,931 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9,343,810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91,802,931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49,343,810 股。
3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4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5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将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少的该部分股份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将减少的该部分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份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内转让给职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6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应立即安排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
份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
可以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7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公司董事、监
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式委托公司向上市地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委托公司向上市地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
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8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定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十四)审议公司与董事、监事和高级 定的担保事项;
9 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公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项;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