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Gaoxin Rubber & Plastic Materials Co., Ltd.
(杭州 市余杭区径山镇龙 皇路 1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本次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
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
出投资决定。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
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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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上限为 1,667 万股,其中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的上限为1,0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6,667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及自愿锁定
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中国双帆投资控股集
团(香港)有限公司、杭州天眼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股份上市交易
后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发行人股东浙江浙科汇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金桥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浙江润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仁达龙扬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悦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绍兴鸿禧投资有
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高长虹、楼永富、金桂良、凌勇、沈治华、胡炳林、朱忠华、吴
畏、周黎隽、问泽文、周建深、缪勇刚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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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还承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
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保荐人(主承销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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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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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
容,并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股 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中国双帆投资控股集团(香
港)有限公司、杭州天眼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股份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股东浙江浙科汇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金桥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浙江润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仁达龙扬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浙江悦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绍兴鸿禧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高长虹、楼永富、金桂良、凌勇、沈治华、胡炳林、朱忠华、吴畏、周黎
隽、问泽文、周建深、缪勇刚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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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
二、股 利分配政策
(一)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 股利分配政策
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股利分配政策。现金方式优
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10%。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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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
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且须经参加投票的公众股东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未来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
企业实际情况、所处发展阶段、未来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进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坚
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
润的10%。
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
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
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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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
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