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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6

胜宏科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76              证券简称:胜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5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召
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2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2022 年 7 月 30 日至 2022 年 8 月 9 日,公司在内部就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4 名拟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条件。除此之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 年 8月 10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8 月 15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调整事项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所确定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7 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25 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
    公司决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数量由 2,577.8 万股调整为 2,558.85 万股,授予激励对象由 872
人调整为 830 人。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7 位激励
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25 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

    公司决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数量由 2,577.8 万股调整为 2,558.85 万股,授予激励对象由 872
人调整为 830 人。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本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胜宏科技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胜宏科技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 备查文件

    1、《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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