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6 证券简称:胜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9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242 名激励对象在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84,0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22%。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18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8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 月 3 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
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并于 2018 年 1 月 3 日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
行了说明并出具了审核意见。
3、2019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2019 年 2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2019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6、2019 年 4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2.4 万股限制性股票。
4、2019 年 5 月 7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252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44.2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6970.7975 万股的1.23%。公司股份总数由 769,707,975 股变更为 779,149,975 股。
10、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本次解锁相关事宜。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满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12 个月为锁定期。第一个解锁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4 月 15 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
期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序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号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一 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件。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基准增长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9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65%;
2、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19 公司 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5%。 为 462,745,831.24 元,剔除本次股份支付
(二)目标增长率 费用的净利润为 4,706,753,25 元,相比
三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2017 年度增长 65.87%。综上所述,公司
1、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9 年 达到了基准增长率,解锁比例为获授限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5%; 制性股票总数的 18%。
2、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5%;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
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019 年度,242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达
四 根据公司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标,满足解锁条件;1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
绩效考核达标。 核不达标,不满足解锁条件,本期不解
锁。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决定对 242 名授予对象授予的 1,684,08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锁。
激励对象所持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其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应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的规定,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承诺以及《公司章程》和公
司内部的有关规定。
三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及流通安排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
售数量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17.84%。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符合解
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42 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684,080 股,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财务报表股本的 0.22%。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可解锁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限制性股 本期可解锁 本次解锁数量占
姓名 职务 票的总额(股) 限制性股票 获授限制性股票
数量(股) 数量的比例(%)
陈 勇 董事、副总经理 500,000.00 90,000.00 18%
赵启祥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00,000.00 90,000.00 18%
朱国强 财务总监 500,000.00 90,000.00 18%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7,856,000.00 1,414,080.00 18%
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239 人)
合计(242) 9,360,500.00 1,684,080.00 18%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核实意见及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其满足《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锁安排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的 242 名激励对象解锁名单的人员具
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该部分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