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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1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4-18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3,667万股 
其中:预计发行
新股数量 
不超过3,667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数量 
不超过自愿设定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
份的数量,且不超过1,800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
金不归公司所有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4,667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限售
安排、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胜华、股东香港胜宏和实际控制人陈
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
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
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前述锁定期
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何
连琪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股东博达兴、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二号、国科瑞华、
惠州恺创、嘉兴时代和宁波丰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1-1-2 
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
涛、何连琪承诺: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4月11日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
招股说明书中所载的财务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
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
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
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1,000万股,本次发行不超过3,667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其中预计公开发行
新股数量不超过3,667万股,预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1,800万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胜华、股东香港胜宏和实际控制人陈涛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
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何连琪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股东博达兴、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二号、国科瑞华、惠州恺创、嘉兴
时代和宁波丰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涛、何连琪承诺:
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1-5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
失的相关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
义务。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后及时制定股份回购预
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
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的孰高确定。若发行人
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作除权除息处理。股份回购义务需在股份回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若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效的司法裁决文件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上述公司回购新股不影响投资者对本公司的民事索赔。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胜华承诺:若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在前述行为被
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后及时制定股份回购计划,购回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本企业已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
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格的孰高确定。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1-1-6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的股份回购义务应当在
股份回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若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公司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按照
有效的司法裁决文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股份回购不影响投资者对本企业
的民事索赔。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公司自本企业违反本承诺之日起,公
司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企业发放的红利,以用于执行本企业未履行的承诺。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认定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公司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但是本人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公司自本人违反本承诺之日起,公司有权
扣减应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公司发生被有权监管部
门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致使公司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情形,本人将通过投赞同票的方
式促使公司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
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
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涉及的收盘价格、每股净资产值
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如启动条件被触发,各方将按照如下实施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 
 
1-1-7 
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实施股份回购的前提下,首先由公司进行股
份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的股份回购均以一个自然年度一次为限。
(2)控股股东增持
①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
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②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由公司控股股份增持公司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应以不低于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
年度现金分红资金的20%;
B、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上
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
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由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
②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由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