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香农芯创 公告编号:2023-024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148号)同意,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向原股东配售股份37,565,76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0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8,287,273.69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665,563.1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3,621,710.59元,上述资金已于2023年2月16日到账。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2月17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3)010001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于近日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香农芯创科技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38130100100235237 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专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本协议下乙方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之禾、王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众环验字(2023)0100012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