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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隆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21-10-12

聚隆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PDF查看PDF原文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对董事会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十七)审议公司在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回购方案;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提案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
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
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联席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联席董事长同时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并得到出席会议董事的认可。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
  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
  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
  怠于出席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该做出书面说明,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
  分之一。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
  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
  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一名其他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有效表决结果,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
  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
  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
  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
  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
  关决议,必须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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