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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隆科技:信息披露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12

聚隆科技:信息披露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对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保护安徽聚隆传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将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布于众并防止重要信息在公告前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管理、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本制度,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
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
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
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则及本制度
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相关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相关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
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
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本制度合
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
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
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节  其他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收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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