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之
专项财务顾问意见
致: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收购人”)要约收购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科技”)的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以下专项财务顾问意见:
收购人具备收购聚隆科技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且收购人已出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人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的安排,具备要约收购实力和资金支付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义务的能力。
本财务顾问同意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引用上述专项财务顾问意见。
(以下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之专项财务顾问意见》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 __
刘斌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 __
程瑞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