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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73 深市 德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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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尔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7

证券代码:300473           证券简称:德尔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5

                       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00;2、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2018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阜新市经济开发区E路55号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毅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5人,代表股份67,857,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7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66,628,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0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1,22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4%。

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7人,代表股份1,22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4%。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56,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4%;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56,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4%;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56,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4%;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56,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4%;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56,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4%;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20,6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8%;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弃权2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9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57%;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2%;弃权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0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56,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4%;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56,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4%;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56,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4%;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持股5%以上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334,9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0,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64%;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阜新鼎宏实业有限公司及周家林、张瑞、王学东、韩颖、于大洪、王学军、吕洪林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周宇斯律师、徐静圆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