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1 证券简称:厚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自2023年11月28日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43件,涉案金额合计约13,512.8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07%,达到披露标准。
上述案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动提起起诉、仲裁的案件共计30件,金额合计约
1,504.58万元,其中债权本金约1,451.82万元。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第三人的诉讼案件13件,金额合计约12,008.27万元,其中债权本金约11,879.72万元。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中,不存在单项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超过1,000万元的大额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自2023年11月28日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中,其中:已结案件8宗,涉案金额合计约343.29万元;已撤诉案件1宗,涉案金额合计约0.2万元;已申请强制执行案件2宗,涉案金额合计约6.70万元;其余案件尚未审结。
上述已结案件对公司经营业绩未产生重大影响。除上述已结案件外,其余案件尚未审结,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决书,尚无法判断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序 公司收到受理 原告/申请 被告/被申请 涉案金额
号 通知书或应诉 人 人 第三人 类型 诉讼请求 最新进展
通知书时间 (万元)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灵石县通义天然气
有限责任公司液化天然气调峰储气设施勘察、设计、采购
及施工总包合同书》(合同编号GC-2012-008)、两份《灵
石县通义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液化天然气5x10'Nm'/dLNG
勘察、设计、采购及施工总包合同书补充协议》(合同编
灵石县通 号为GC-2012-008-1和GC-2012-008-2);
厚普清洁能源 2、请求判令被告限期拆除案涉项目所占土地上的全部建
1 2024/6/7 义天然气 集团工程技术 / 合同纠 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如发生因被告原因限期 9,724.28 收到起诉状
有限责任 纷 未拆除导致丢失、毁坏等损失由被告自行承担;
有限公司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截至起诉前因案涉项目投资成
公司 的损失共计81,093,602.96元及其利息(利息自原告每笔款
项支付之日起至款项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原告实际贷款利
率计息,具体明细见附件内容。现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5
月16日的金额为16,149,196.8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均由被告承
担。
注:
1、本表仅列示单项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未决案件。其他未决的小额诉讼案件共31件,合计涉案金额约为3,438.36万元,均为单项涉案金额1,000
万元以下案件。涉案合计金额与相关数值计算结果存在尾数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2、2012年4月,厚普清洁能源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普工程”)与灵石县通义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灵石通义”)签订了《GC-2012-008》山西天然气灵石5×104Nm3/d天然气液化成套装置设计、采购、土建及施工总包合同,合同金额
5,200万元。2012年7月13日,厚普工程与灵石通义签订了《GC-2012-001-1》山西天然气灵石5×104Nm3/dCNG加气母站补充协议,合同金额580万元。2012年,
转及增资协议》”),约定杨毅、王俊昌及其他原股东将其各自持有的宏达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公司,协议第六条第四款对宏达公司的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进行了约定,按照协议约定,杨毅和王俊昌应积极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宏达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收回全部应收款项,否则所有应收款项的债务均由杨毅和王俊昌承担。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厚普工程累计已确认收入6,870万元,应收账款余额为702万元。
根据公司收购厚普工程《股转及增资协议》约定,对厚普工程受公司控制以前的债权以及截止2015年9月30日《审计报告》反映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其中包含有对灵石通义的应收账款),若存在未能收回的部分,由厚普工程原股东杨毅、王俊昌按未能收回的数额足额支付给厚普工程。
2019年9月,厚普工程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股东杨毅、王俊昌连带清偿厚普工程应收账款并承担相关费用,诉讼标的包含有上述对英山项目的应收账款。
2020年10月1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厚普工程原股东杨毅、王俊昌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厚普工程支付未收回账款及税费。
2020年11月10日,杨毅、王俊昌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21年4月19日,四川省高院作出(2021)川民终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6月15日,厚普工程与杨毅、王俊昌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杨毅、王俊昌一致确认并承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厚普工程支付第一笔款项500万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厚普工程支付第二笔款项200万元,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厚普工程支付第三笔款项200万元,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厚普工程支付第四笔款项300万元,在2023年6月30日前,向厚普工程支付第五笔款项300万元。综上,截至2023年6月30日,杨毅、王俊昌共计需向厚普工程支付1,500万元。在上述款项付清后,杨毅、王俊昌应在2026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其中包含对灵石通义项目的应收账款。
2024年6月7日,公司收到灵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灵石通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案涉协议,由被告厚普工程赔偿原告灵石通义因案涉项目整体投资的全部损失,并限期拆除案涉项目所占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如发生田被告原因限期未拆除导致丢失、毁坏等损失由被告自行承担。
根据公司收购厚普工程《股转及增资协议》约定:“因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乙方移交目标公司控制权给甲方之前已经出售的产品、服务及其他因产品、服务质量缺陷或瑕疵导致乙方移交目标公司控制权给甲方后引发的纠纷、诉讼或索赔、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由此导致甲方或甲方控制的目标公司发生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连带承担和赔偿”,即厚普工程移交控制权给公司之前的项目(已经出售的产品、服务及其他因产品、服务质量缺陷或瑕
疵),在移交之后引起的纠纷、诉讼、索赔等法律责任,由此导致公司或厚普工程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杨毅、王俊昌、王频、沈阳远大)负责连带承担和赔偿。因此,若本案最终判决公司需承担相关义务,公司将向杨毅、王俊昌、王频、沈阳远大提起对应的赔偿请求或诉讼,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