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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7

厚普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71          证券简称:厚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0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控股子公司成都厚普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厚普”)提供 4,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款年利率为 6%。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帮助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厚普业务的开展,公司拟向成都厚普按照持股比例提供4,000 万元借款,借款年利率为 6%,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期限为 12 个月,按月
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还款。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与成都厚普签订了《借款担
保合同》,本借款合同不涉及担保事项。

    本次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也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 6 票赞成、0 票反
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成都厚普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ACHMYF8M

    成立时间:2021-04-16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旺隆路 2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叶滔

    控股股东: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王季文

    注册资本:50,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园区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创业空间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度,营业收入 12,010.83 元,净利润-3,299.83 元,总
资产为 65,440,932.08 元,总负债为 444,844.34 元,净资产为 64,996,087.74 元(经审

计)。

    3、股权结构


    成都厚普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中公司持股 80%,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燕新集团”)持股 20%。

    4、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761566358

    成立时间:2001-12-0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三河市高楼镇孤山

    法定代表人:王季文

    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王季文先生同时为燕新集团控股股东、董事长。本次借款事项,燕新集团已按照其持股 20%的比例以同等条件提供 1,000 万元的借款。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即 2022 年度公司未对成都厚普提供过财务资助。

    6、成都厚普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借款人):成都厚普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出借人):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小写)40,000,000 元整,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支付方式为银
行转账。

    (二)借款用途

    甲方上述借款用于成都氢能产业园建设及相关资金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

    (三)借款期限

    甲方向乙方借款期限为 1 年。

    (四)借款利率、利息的收取


    1、经过甲、乙各方协商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年利率为 6%,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
变。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出借方放款之日起按月计息即按月结息和付息,每月的 20 日为
结息日和付息日。若借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和付息日,则该借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借款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或者借款期限不足一个月的,甲方应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向乙方清偿借款本息,借款利率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3、借款本金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如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期偿还本金的,借款期限顺延至该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借款利息按实际使用期限计算(月利息按每月三十天计算)。

    (五)借款出借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借款、支付利息和还款均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甲方不得使用其收款账户外的其它账户清偿本息,否则在出现争议时,除非乙方认可,甲方其它账户与乙方的资金往来记录、凭证不得作为甲方还款的证据,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逾期收息

    甲方如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甲方应按月利率 15.40‰的标准
按日向乙方支付利息(每月按 30 天计算),直至清偿完毕本息之日止。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各方当事人均签署、盖章或者按指印后成立,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时生效。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借款遵循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借款利率,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造
成重大影响。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向成都厚普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为支持其业务发展,推进厚普氢能装备产业园的建设,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董事会对成都厚普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具备履约能力。成都厚普其他股东已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同比例同条件财务资助。基于公司对成都厚普的控股地位,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管理和资金管理,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向成都厚普提供财务资助。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向成都厚普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促进成都厚普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同时,公司能够对成都厚普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本次提供借款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将按照实际使用金额与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借款利息,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 4,00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7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 0 万元。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借款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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