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1 证券简称:厚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9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厚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厚普股权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季文先生、成都市香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融创投”)共同出资认缴成都厚普清洁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厚普基金合伙企业”)出资额,并同意与交易各方签署《成都厚普清洁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香融创投为国有独资企业,已对本事项按国资相关规定履行完必要的投资决策手续。
交易各方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在成都市签署了《成都厚普清洁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厚普基金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拟变更为 16,66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4,900 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 29.41%;成都厚普股权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 100 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 0.60%;王季文先生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5,000 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 30.01%;香融创投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6,660 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 39.98%。
王季文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5 条规定,王季文先生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 6 票赞成、0 票反
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季文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共同投资方(含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王季文先生的基本情况
王季文先生:1967 年 2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1328211967****0277,住所为河北省三河市****。
王季文先生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未在相关失信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王季文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5 条规定,王季文先生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二)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
1、成都厚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7H2N5E
成立时间:2019-11-07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 599 号 6 栋 11 层 3 号
法定代表人:陈叶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季文
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成都厚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及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1526。
成都厚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
2、成都市香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1XB2T9L
成立时间:2016-08-23
注册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马超东路 289 号金融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杨净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成都市新都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
注册资本:46,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负责新都区政府授权范围内,从事新都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重大项目的投资及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服务;销售:机电设备、制冷设备、供暖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装饰材料、玻璃制品、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都市香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成都市香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成都厚普清洁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4P1XB0K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1000 万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旺隆路 255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厚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叶滔)
合伙期限:2021 年 5 月 8 日至 2041 年 5 月 7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投资前后的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投资前 本次投资后
合伙人名称 类型 持股比例 合伙人名称 类型 持股比例
成都厚普股权投资管理 普通合伙人 10% 成都厚普股权投资管 普通合伙人 0.60%
有限公司 理有限公司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 有限合伙人 90%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 有限合伙人 29.41%
公司 限公司
王季文 - 0% 王季文 有限合伙人 30.01%
成都市香融创业投资有 - 0% 成都市香融创业投资 有限合伙人 39.98%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合计 - 100% - - 100%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成都厚普清洁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 20 年,从 2021 年 5 月 8 日至 2041 年 5 月 7 日。
(三)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1、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6,660 万元,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如下:
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
(万元)
成都厚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货币出资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900.00 货币出资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王季文 5,000.00 货币出资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成都市香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660.00 货币出资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出资方式
合伙人均应以货币方式进行出资。
3、缴付出资
工作日内缴付剩余认缴出资额。
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的要求缴付各期实缴资本。缴付出资通知应于其所载明的该期实缴资本的出资日
(“出资日”)之前提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送达相关的合伙人。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不按照本条约定的出资进度进行实缴出资。
4、追加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可在首次实缴到位后 12 个月内通过引入新的有限合伙人或原有合伙人增加出资额的方式将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增加为 48,750 万元。
(四)普通合伙人
1、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执行事务合伙人
(1)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或自然人;具有执行本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能力;是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全体合伙人一致推举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
人。为实现有限合伙企业之目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利全部归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选定的代理人按照市场化运营的管理方式行使管理人职责,并接受有限合伙人的监督。
(3)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有限合伙企业之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有限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有限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有限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4)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但超越有限合伙企业授权范围或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
3、管理团队
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根据国内股权投资行业市场状况,制定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委派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担任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核心团队变更应及时向有限合伙人披露。
4、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有限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若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其超越有限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限合伙人
1、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不得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