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9 证券简称:信息发展 公告编号:2024-040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电子”)为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0,985,9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45%;张曙华先生持有中信电子 100%股权,通过中信电子控制公司 8.45%的股份,同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785,6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5%。
本次交易,中信电子将其持有的公司 20,980,945 股(占公司总股份本的8.45%)、张曙华将其持有的 519,055 股(占公司总股份本的 0.21%)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交信信发(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信信发”)。
2. 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3. 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大股东中信电子、张曙华的通知。中信电子、张曙华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与交信信发签署了《交信信发(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与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张曙华关于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现将具体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 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1 交信信发的基本情况
名称:交信信发(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DG5R6UXM;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喻晴);
注册资本:3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4 年 3 月 28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交信信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300 1.00%
公司
2 交信(嘉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9,970 99.00%
合计 30,000 100.00%
交信信发与公司控股股东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受同一主体控制,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订)》,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为一致行动人。
1.2 中信电子的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133653646G;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曙华;
注册资本:560 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1993 年 7 月 28 日;
经营范围: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科学信息咨询(不得从事经纪),计算机软硬件、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电子、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设备的销售,数据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电子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张曙华 100%
1.3 张曙华的基本情况
名称:张曙华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101071967******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2. 交易概况
2.1 本次协议转让前,各方权益变动如下:
2023 年 6 月至 12 月,中信电子、张曙华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已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信息发展 10,663,500 股股份,占总股本 4.30%。
2.2 本次协议转让,各方权益变动如下:
本次协议转让,中信电子将其持有的公司 20,980,945 股(占公司总股份本的8.45%)、张曙华将其持有的公司 519,055 股(占公司总股份本的 0.21%)转让给交信信发。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交易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交易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股东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交信信发 0 0 21,500,000 8.66%
中信电子 20,980,945 8.45% 0 0
张曙华 12,785,679 5.15% 12,266,624 4.94%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主体:
受让方/甲方:交信信发(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乙方: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转让方/丙方:张曙华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单称为“一方”,甲方、乙方合称为“各方”)
协议各方主要约定如下:
1. 股份转让数量
乙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0,980,94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45%)股份转让给甲方;丙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519,05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21%)股份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本次乙方和丙方转让标的股份,合计 21,5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66%)。
本次转让标的股份转让前后,甲方、乙方、丙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明细如下表所示:
交易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交易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股东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甲方 0 0 21,500,000 8.66%
乙方 20,980,945 8.45% 0 0
丙方 12,785,679 5.15% 12,266,624 4.94%
注;上述持股比例仅指各方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的股份数量,不包括表决权委托的股份数量。
各方确认并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包含签署日乙方、丙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所对应股份及其附有的全部股东权利和利益,以及全部股东义务和责任。所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签署日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利润和任何标的股份派生权益(如股利、分红、送配股等收益),均由甲方受让并享有,应根据本协议约定于交割时同时从乙方、丙方转移至甲方。
2. 股份转让价款
(1)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80%,参照上市公司股票近期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每股净资产值等因素,各方协商确定本次转让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9.88 元/股,股份转让款合计为人民币 212,420,000.00 元(大写:贰亿壹仟贰佰肆拾贰万元整),其中转让价款 1(甲
方向乙方支付的受让标的股份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207,291,736.60 元(大写:贰亿零柒佰贰拾玖万壹仟柒佰叁拾陆元陆角),转让价款 2(甲方向丙方支付的受让标的股份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5,128,263.40 元(大写:伍佰壹拾贰万捌仟贰佰陆拾叁元肆角)。
(2)若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数量及每股价格将自动作出相应的调整,股份转让比例不变。
3. 转让价款的支付
各方同意,甲方按如下方式分阶段向乙方、丙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1)本次股份转让在深交所审核通过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
付股份转让价款 1 的 45%即人民币 93,281,281.47 元(大写:玖仟叁佰贰拾捌万
壹仟贰佰捌拾壹元肆角柒分);甲方向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 的 45%即人民币2,307,718.53 元(大写:贰佰叁拾万零柒仟柒佰壹拾捌元伍角叁分)。
(2)在各方完成本次转让标的股份的股份过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甲方向
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 的 55%即人民币 114,010,455.13 元(大写:壹亿壹仟肆
佰零壹万零肆佰伍拾伍元壹角叁分);甲方向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 的 55%即人民币 2,820,544.87 元(大写:贰佰捌拾贰万零伍佰肆拾肆元捌角柒分)。
4. 标的股份的过户
4.1 各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取决于如下先决条件的满足:
(1)本协议经各方依法签署并生效;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
(3)在本协议约定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条件满足后,各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申请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标的股份登记到甲方名下后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4)各方同意,如果标的股份因出现质押、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股份过户,则甲方有权选择(a)书面通知转让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b)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定价方式及其他条款以转让方或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其他股份继续转让。
4.2 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共同准备好相关文件/材料,促使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3 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对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规则发生变动,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对股份过户登记规则发生变动,各方应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办理,若因此原因导致办理时间超过约定期间,各方应秉持谅解态度并给予积极配合。
5. 甲方之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2)甲方应当及时提供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要的相关文件。甲方应获得本协议项下完成本次转让所必需的甲方内部授权文件。
(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乙方之义务
(1)乙方应当及时提交股份过户登记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2)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