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9 证券简称:信息发展 公告编号:2021-089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发展”)于2021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闽侯快马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220号)。对公司股东闽侯快马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福建胜奇投资有限公司在履行持股5%以上股东举牌信息披露义务前未停止买入信息发展股份的行为作出相应措施决定。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6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现将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闽侯快马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闽侯快马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你 企 业 ( 闽 侯 快 马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普 通 合 伙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35012MA8T1GJX8Y)与福建胜奇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于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合计持有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息发展”)已发行股份的比例由0%上升至5.31%。其中,2021年9月1日你企业购买信息发展0.124%的股份,与一致行动人累计持有信息发展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5.057%。你企业与一致行动人于2021年9月6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你企业未停止买入信息发展的股份。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仅针对闽侯快马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公司对上述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给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审慎操作,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