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8 证券简称:四方精创 公告编号:2021-043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4 月 30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30 日 9:15 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3、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志群先生因疫情防控原因通过通讯方式参与
本次会议,未能现场出席,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
李琳女士主持。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 8
号四方精创资讯大厦公司会议室。
5、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101,632,57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5.87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00,931,4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62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701,1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475%。
(二)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2,628,59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92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927,47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8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701,1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47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943,8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223%;反对 688,7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7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9,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7990%;反对 688,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943,8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223%;反对 688,7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7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9,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7990%;反对 688,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943,8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223%;反对 688,7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7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9,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7990%;反对 688,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943,8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223%;反对 688,7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7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9,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7990%;反对 688,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333,0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53%;反对 29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4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29,0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061%;反对 29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1.39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954,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326%;反对 678,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7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50,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1946%;反对 678,3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943,8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9,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7990%;反对 688,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 2021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943,8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223%;反对 688,7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7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9,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7990%;反对 688,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 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943,8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223%;反对 688,7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7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9,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7990%;反对 688,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