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7 证券简称:迅游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2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或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0日(周五)下午14:30
(二)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D7栋6层,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事长陈俊先生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37,248,72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27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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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6,696,32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455%。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52,39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2%。
(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727,79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5,4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52,39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2%。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管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裴莹蕾先生、杨楠先生、吴安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增补裴莹蕾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裴莹蕾先生得票数为同意37,118,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5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裴莹蕾先生得票数为同意597,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1341%。
1.2增补杨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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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杨楠先生得票数为同意36,852,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杨楠先生得票数为同意331,4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5441%。
1.3增补吴安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吴安敏先生得票数为同意37,018,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8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吴安敏先生得票数为同意497,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3939%。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赵军先生因个人原因已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任函,其辞职申请需待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同意增补李嵘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之日止。本次增补完成后,赵军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97,1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15%;反对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6,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9101%;反对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08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300467 证券简称:迅游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2
(二)律师姓名:李瑾、李霄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