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纾困暨投资协议补充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表决权委托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由章建伟先生、袁旭先生、陈俊先生变更为贵阳市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数据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贵阳国资委”)。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大数据集团与袁旭先生、陈俊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大数据集团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36,520,929 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6%。
3、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建伟先生、
袁旭先生、陈俊先生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即告生效,三人之间因《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4、袁旭先生、陈俊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存在因债务问题被采取司法拍卖、强制平仓等措施的可能,从而影响大数据集团所持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使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风险,具体详见本公告“三、风险提示”。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0年 1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纾困暨投资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建伟先生、袁旭先生、陈俊先生与
大数据集团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签署了《纾困暨投资协议》:大数据集团拟以大
宗交易的方式受让袁旭先生、陈俊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部分股份,以表决权委托
的方式接受袁旭先生、陈俊先生、厦门允能天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成投资”)、厦门允能天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宇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并以承接债权的方式向袁旭先生、陈俊先生提供纾困资金支持。章建伟先生不参与大数据集团的本次纾困方案,章建伟先生、袁旭先生及陈俊先生之间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无法实质履行,三人于同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2020 年 8 月 20 日,因并购贷款借款纠纷,天成投资及天宇投资章证使用及
投票受到一定限制,导致无法参与纾困交易中表决权委托相关协议的签署,实质上已无法与袁旭先生保持一致行动。为继续推进纾困交易,袁旭先生宣布与天成
投资、天宇投资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披露的
2020-047 号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章建伟先生、袁旭先生、陈俊先生、大数据集团通知:章建
伟先生、袁旭先生、陈俊先生与大数据集团于 2020 年 9 月 4 日签署了《纾困暨
投资协议补充协议》,袁旭先生、陈俊先生与大数据集团于 2020 年 9 月 4 日签署
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纾困暨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介绍
(1)甲方:贵阳市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名称:贵阳市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 55 号贵州金融城中央商务区 10 号
楼 12 层 34 号
法定代表人:杨菲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HJC8W29
成立日期:2019 年 2 月 2 日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大数据运营(数据采集、存储、开发、处理、服务、应用、销售),大数据资产管理,大数据会展,大数据基础设备与端产品的研发及销售,大数据软件研发、服务及销售,大数据安全技术服务,大数据相关设计、测评、咨询、培训,大数据信息基础设施,电子政务云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硬件设计、软件研发及销售;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大数据软件企业及相关产业的孵化;智慧楼宇经济;大数据项目融资和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和资本运营;特色电商平台;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大数据集团为贵阳国资委全资控股企业,持股比例 100%。
(2)乙方:袁旭
男,中国国籍,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 599 号 7 栋 7 层。袁旭先
生为公司董事、总裁。截至 2020 年 9 月 7 日,袁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1,853,92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75%。袁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21,853,904 股,累计被冻结 21,853,924 股。
(3)丙方:陈俊
男,中国国籍,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 599 号 7 栋 7 层。陈俊先
生为公司董事。截至 2020 年 9 月 7 日,陈俊先生持有公司 14,667,005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7.22%。陈俊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 14,665,936 股。
(4)丁方:章建伟
男,中国国籍,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 599 号 7 栋 7 层。章建伟
先生为公司董事。截至 2020 年 9 月 7 日,章建伟先生持有公司 15,342,466 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55%。章建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 15,072,857 股。
2、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 1 条 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
就《纾困暨投资协议》第 1.1 条约定的首次转让、后续转让及未来转让事宜,甲方应当在相关先决条件达成的情况下相应进行转让,但是各方理解并同意,如
因国资审批等原因,甲方具体转让数量的股份数及股份比例与《纾困暨投资协议》
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届时实际转让的数据为准。
(2)股份转让对价
乙方、丙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格以交易时法律法规的允许的股份价格下限为
准,且不得高于贵阳国资委审批的上限。
(3)优先还款
乙方、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所获得的转让
对价,应当优先用于《纾困协议》及本补充协议项下债权转让相关债权的还款。
第 2 条 债权转让
(1)债务及担保物
就《纾困暨投资协议》约定的债务及担保物,经各方协商,调整为下列债务
及其担保物:
债务人 债权人 质押股数(万股) 本金总额(万元)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63.0643
袁旭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30.5393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66.4555 1,89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65 11,500
陈俊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对应浦发银行部分) 527 7,500
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N/A 1,900
(2)债权转让的范围
各方确认,就债权转让的范围,根据与债权人谈判的情况,在甲方与乙方和
/或丙方(根据具体债务人确认)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债权转让的范围可以进行
调整,但承债总额不得超过贵阳国资委批准的总额限制。
第 3 条 表决权委托
(1)表决权委托
《纾困暨投资协议》第 3.1 条约定的表决权委托调整为:乙方、丙方应当将
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甲方行使并签署相关书面协议。
乙方、丙方表决权委托的具体股份数及股份比例,以届时各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为准。
(2)实际控制人
《纾困暨投资协议》约定的实际控制人条款调整为:《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甲方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对应的总股份数预计为 36,520,92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7.97%,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6%(以届时《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的实际情况为准),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甲方控股股东贵阳国资委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介绍
(1)甲方:贵阳市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乙方:袁旭
(3)丙方:陈俊
2、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 1 条 表决权委托
(1)乙方、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 36,520,929股股份(“委托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甲方行使(“表决权委托”)。
(2)表决权委托后,甲方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对应的总股份数
为 股,在上市公司股本不变的前提下,合计约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
的 18.66%。
第 2 条 表决权委托的范围
委托方确认,表决权委托后,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根据甲方自己的意志,行使委托股份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2)对相关法律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3)乙方、丙方如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则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内,对下列所述事项,乙方和丙方同意将其在董事会的表决权委托给甲方指定的董事行使,甲方指定的董事有权代表乙方、丙方就下述事项行使表决权:
a.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高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b.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高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第 3 条 表决权委托的方式
在表决权委托范围内,委托方将就上市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甲方保持相同意见,甲方可以代表自身及委托方进行表决,委托方不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第 4 条 表决权委托的期限
各方确认,大数据集团接受委托方的表决权委托的期限至少为五(5)年。如五(5)年期限届满,乙方、丙方未能根据《纾困暨投资协议》的约定全额还款及/或履行回购义务,则该等表决权委托的期限继续顺延至乙方、丙方的还款及/或回购义务全部完成或被豁免之日。
为免疑义,各方同意上述表决权期限的计算应遵循以下约定:
(1)乙方、丙方提前全额履行还款及/或回购义务的,表决权委托的期限最低仍不得低于五(5)年;
(2)乙方、丙方任意一方履行完成还款及/或回购义务,但另一方未能完成的,则所有委托方的表决权委托持续有效,不因某一方履行完成还款及/或回购义务而导致该方的表决权委托单独终止;
(3)乙方、丙方部分履行还款及/或回购义务的,表决权委托仍然就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