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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游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纾困暨投资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17

迅游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纾困暨投资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纾困暨投资协议》、《<一致行 动协议>之解除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各方签署的《纾困暨投资协议》,对交易基本方案进行了意向性约定,但尚未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表决权委托协议,存在后续正式协议未能签署的风险。

    2、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旭先生、陈俊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处于质押和司法冻结状态,相关承诺豁免尚需履行批准程序,交易对方尚需履行国资审批程序,最终能否顺利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3、本交易设置了先决条件,若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先决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订情况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建伟先生、袁旭先生、陈俊先生的通知,2020 年 1 月 15 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建伟先生、袁旭先生、陈俊先生与贵阳市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数据集团”)签署了《纾困暨投资协议》(详见“二、《纾困暨投资协议》主要内容”),若据此约定的股权转让、表决权委托事项完成后,大数据集团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对应的总股份数为 47,898,931 股,占目前上市公司表决权的 21.5%,大数据集团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贵阳国资委”)。

    为支持民营企业纾困,推动化解实际控制人债务危机,维持上市公司稳定发
展,并共同谋求产业协同,大数据集团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袁旭先生、陈俊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并以承接债权的方式向袁旭先生、陈俊先生提供纾困资金支持。章建伟先生不参与大数据集团的本次纾困方案,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章建伟先生、袁旭先生及陈俊先生之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无法实质履行,三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详见“三、《〈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主要内容”)。

    二、《纾困暨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介绍

    1、甲方:贵阳市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 55 号贵州金融城中央商务区 10
号楼 12 层 34 号

    法定代表人:杨菲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大数据运营(数据采集、存储、开发、处理、服务、应用、销售),大数据资产管理,大数据会展,大数据基础设备与端产品的研发及销售,大数据软件研发、服务及销售,大数据安全技术服务,大数据相关设计、测评、咨询、培训,大数据信息基础设施,电子政务云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硬件设计、软件研发及销售;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大数据软件企业及相关产业的孵化;智慧楼宇经济;大数据项目融资和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和资本运营;特色电商平台;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大数据集团为贵阳国资委全资控股企业,持股比例 100%。

    2、乙方:袁旭


    男,中国国籍,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 599 号 7 栋 7 层。袁旭先
生为公司董事、总裁。截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袁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1,853,92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9.87%。袁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21,853,904 股,累计被冻结 21,853,924 股。

    3、丙方:陈俊

    男,中国国籍,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 599 号 7 栋 7 层。陈俊先
生为公司董事。截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陈俊先生持有公司 14,667,005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6.57%。陈俊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 14,665,936 股,累计被冻结 14,667,005 股。

    4、丁方:章建伟

    男,中国国籍,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 599 号 7 栋 7 层。章建伟
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截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章建伟先生持有公司 17,301,86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75%。章建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 17,292,857股。

    章建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袁旭先生、陈俊先生以及袁旭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厦门允能天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允能天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 65,2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19%;累计被
质押 53,812,697 股,累计被冻结 47,898,931 股。章建伟先生、袁旭先生、陈俊先生三人通过协议书明确一致行动关系,共同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系当前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二)协议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在满足首次转让先决条件下受让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2,227,631 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约 1%;在满足后续转让先决条件下,在 2020 年受让乙方、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直至甲方根据本协议受让股份总数至 9,130,232股(已包含前款 2,227,63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约 4.09%;在满足未来
转让先决条件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有权根据情况
继续受让乙方、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股份转让方式

    甲方、乙方及丙方同意股份转让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交易系统,按照届时有效的交易规则,以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

    (3)股份转让对价

    乙方、丙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格以交易时法律法规的允许的股份价格下限为准。

    2、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

    甲方同意在满足债权转让先决条件并取得乙方、丙方现有全部或部分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向乙方、丙方的债权人支付纾困资金并获得该等纾困资金对应的债权,该等债务所对应的质押股份的质权也同时一并转让给甲方持有。

    (2)债权转让的对价

    债权转让的对价由甲方根据债权人最终确定的债务金额确定,具体以债权人、甲方、乙方和/或丙方届时签署的协议为准。

    (3)债权转让方式

    债权转让的方式应当经债权人、甲方、乙方和/或丙方协商一致后,以届时签署的协议为准。就质押股份的质权转让,乙方和/或丙方及其相应的债权人应当配合甲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质权人变更的相关手续。

    3、表决权委托

    (1)表决权委托

    在上述第 1(1)条约定的首次转让完成之日的当日(以股票登记至甲方名
下为准)或上述第 2(1)条约定的首笔债权转让完成的当日(以纾困资金实际支付日为准),两者取孰先者:

    乙方、丙方应当将其及其控制的厦门允能天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允能天成”)、厦门允能天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允能天宇”)持
议。

    (2)实际控制人

    各方确认,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甲方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对应的总股份数为 47,898,931 占上市公司表决权的21.5%,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3)表决权委托的期限

    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为 5 年,表决权委托的终止以在协议约定的乙方、丙方的
回购及还款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或被甲方书面豁免为前提。

    4、先决条件

    (1)债权转让先决条件

    债权转让、首次转让、后续转让、未来转让均应当以全部满足或被甲方自行决定事先书面豁免协议约定的对应先决条件为前提,该等先决条件包括乙方、丙方部分主动承诺豁免、股份冻结解除等。

    (2)先决条件满足期限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80 日内,如债权转让、首次转让对应先决条件仍然未
能全部满足或被甲方书面豁免的,甲方有权出具《先决条件未达成的确认函》,并相应终止本协议。

    5、回购与还款

    (1)回购

    乙方和/或丙方应当在甲方股份转让完成后,按协议约定分五年履行回购股份义务。

    (2)还款

    甲方持有的对乙方和/或丙方(“还款义务人”)的债权,乙方和/或丙方作为还款义务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分五年还款。

    三、《〈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介绍

    1、甲方:章建伟


    2、乙方:袁旭

    3、丙方:陈俊

    (二)协议主要内容

    第 1 条 一致行动的解除

    1.1 经甲方、乙方及丙方充分友好协商,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解除《一
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解除其他关于一致行动的任何约定或承诺,各方不再受到前述协议、约定或承诺的约束,亦不再享受相应的权利或承担相应的义务。

    1.2 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各方在公司决策事宜方面不再保持一致行动
关系,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行使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1.3 各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各方在《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
议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各方就《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无任何未了结的争议。

    第 2 条 其他事项

    2.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2 对于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3 本协议经下述三项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各方均已经签署本协议;

    (2)《纾困暨投资协议》中约定的股东大会已经召开,且已经通过决议豁免
各方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出具的《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若干事项的承诺函》及补充协议中所作的承诺,即将“《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延长至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登记上市后届满五年之日”;
    (3)《纾困暨投资协议》中约定的表决权委托书面协议已经生效。

    四、风险提示


    1、后续正式协议未能签署的风险

    本次各方签署的《纾困暨投资协议》,对交易基本方案进行了意向性约定,但尚未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表决权委托协议,存在后续正式协议未能签署的风险。

    2、股权转让条件未能达成的风险

    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存在质押及冻结,如所涉质押部分股份未能按协议的约定解除质押以及解除冻结,本次交易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3、主动承诺不能豁免的风险

    章建伟先生、袁旭先生、陈俊先生在 2017 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作出了系
列主动承诺(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自愿承诺的公告》),相关承诺需履行豁免的批准程序,能否获得豁免尚存在不确定性。

    4、先决条件未能达成的风险

    本次交易设置了先决条件,若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先决条件未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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