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6 证券简称:赛摩智能 公告编号:2020-048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厦门赛摩积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积硕”或“目标公司”)原股东2019年度应补偿股份合计3,343,427股,股份性质均为首发后限售股,应补偿股份占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摩智能”、“上市公司”或“公司”)回购注销前总股本(538,873,335股)的0.62%。
2、公司已于2020年9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538,873,335股变更至535,529,908股。
3、公司已于2020年4月28日向交易对方发送《关于2019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情况的确认函》,告知并要求履行业绩补偿事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对交易对方2019年度业绩补偿所涉及的股份注销工作,交易对方已分别将应退回上市公司往年分红款合计33,434.27元返还至上市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交易对方现金补偿款2,200.96万元,公司将切实履行催收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现金补偿款上市公司存在不能按时回收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刘永忠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41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636,906股,每股发行价格15.01元,向厦门积硕原全体股东刘永忠、芦跃江、陈向东、陈晴、邓宓(上述5名股
东本文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厦门积硕100%的股权,
共支付交易对价为26,300.00万元。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情况
对应转
标的 交易对 让标的 对应转让标 对应转让标 对应转让标
公司 方名称 发行赛摩电气 公司的 的公司的股 支付现金额 的公司的股 的公司的股
股份数(股) 股权的 权转让对价 (万元) 权的百分比 权转让对价
百分比 (万元) (%) (万元)
(%)
刘永忠 2,489,923 14.21 3,737.37 3,057.85 11.63 3,057.85
芦跃江 2,489,653 14.21 3,736.97 3,057.52 11.63 3,057.52
厦门 陈向东 2,489,602 14.21 3,736.89 3,057.46 11.63 3,057.46
积硕 陈晴 1,083,864 6.19 1,626.88 1,331.08 5.06 1,331.08
邓宓 1,083,864 6.19 1,626.88 1,331.08 5.06 1,331.08
合计 9,636,906 55.00 14,465.00 11,835.00 45.00 11,835.00
上述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17年10月12
日。
二、交易对方的业绩承诺和补偿的约定情况
1、承诺净利润及补偿期间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发行股份购买厦门积硕100%
股权于2017年度实施完毕,补偿测算期间为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刘
永忠、芦跃江、陈向东、陈晴、邓宓承诺:厦门积硕2017年度、2018年度、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806万元、2,517
万元及3,520万元。
2、补偿约定
在此业绩承诺及补偿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目标公司每年的年度审计时聘请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
的差异情况进行补偿测算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
若厦门积硕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将对实现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
的差额按照交易双方的约定进行补偿。补偿方式为:交易对方须优先以本次交易
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所获股份不足以全额补偿的,差额部分以现
金进行补偿。
上市公司在目标公司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
约定计算应补偿的金额并书面通知交易对方。交易对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的书面
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方式优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实施补偿;上市公司应将取得的该等补偿股份予以注销,或按照上市公司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份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其他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扣除交易对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的比例赠与给交易对方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如按照以上方式计算出的补偿金额仍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补偿,交易对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的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现金一次性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若在需现金补偿时,尚有未向交易对方支付完毕的现金对价,则先行冲抵所需支付现金对价的金额。
交易对方补偿金额以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为限(包括转增或送股的股份),且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已经补偿的股份和现金不退回;若目标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超过当年承诺净利润,则超出部分可累计计入下一年度承诺净利润考核。
交易对方内部各自承担的补偿金额比例的计算方式为:交易对方各自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交易对方合计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且交易对方各自对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如目标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则交易对方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当年应补偿总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补偿期间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作价-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已补偿现金
交易对方按照下列顺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1)以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作为补偿,用于补偿部分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总价人民币 1 元进行回购,当年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本次交易中所获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补偿期间上市公司股票若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所获上市公司股份的总数将作相应调整,补偿的股份数量也相应进行调整。
(2)按照以上方式计算出的补偿股份数量仍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补偿。
补偿期间,如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等社会性事件,全球性的重大金融危机,导致补偿期间内,目标公司净利润小于目标公司相应年度承诺净利润,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约定的补偿金额予以调整。
3、减值测试
各方确认,在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根据《减值测试报告》,若出现如下情形,即: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补偿期间内已补偿现金总金额,则交易对方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及计算方式如下:
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补偿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补偿期间内已补偿现金总金额)。
交易对方按照下列顺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1)以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作为补偿,用于补偿部分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总价人民币 1 元进行回购,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应补偿股份数=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的金额/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补偿期间上市公司股票若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所获上市公司股份的总数将作相应调整,补偿的股份数量也相应进行调整。
(2)按照以上方式计算出的补偿股份数量仍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补偿。
交易对方内部各自承担的补偿金额比例适用本协议第 4.3 条之规定,即交易对方内部各自承担的补偿金额比例的计算方式为:交易对方各自因本次交易所获
得的交易对价/交易对方合计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且交易对方各自对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 年度,厦门积硕业绩实现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业绩承诺金额 扣除非经常性损 业绩承诺完
(万元) 益净利润(万元) 成率
1 厦门积硕 3,520.00 1,367.07 38.84%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017至2019年度厦门积硕累计业绩实现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业绩承诺金额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业绩承诺完
(万元) 净利润(万元) 成率
1 厦门积硕 7,843.00 2,873.00 36.63%
厦门积硕2017至2019年度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2,873万元,2017至2019年度累积承诺业绩7,843万元,业绩承诺未完成。
四、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方案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规定,交易对方应当先以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优先补偿,不足部分再以现金补偿。根据上司公司查询结果,交易对方用于补偿2019 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金额除涉及股份补偿外,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